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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转让协议的七大核心条款是: 一、知情条款。这类条款的名称并不固定,有时也可以用受让方申明的方式出现。它主要是用来保护转让方的权益。 二、优先权条款。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,不能剥夺,不能回避。 三、转让标的条款。转让的标的应当明确是目标公司的股权。 四、价格的确定方式。虽然在几乎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中,都必然会有转让价格条款,但实践中股权的真实转让价格有可能与协议中所写的价格不一致,甚至相差很大。 五、股权的内部登记。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。 六、风险转移与追偿。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投资风险的转移条款。 七、违约责任。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在法律约束力上是有重大欠缺的。
《公司法》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